北京市昌平区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平区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昌平区美术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经昌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二条  昌平区美术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组织全区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繁荣和发展昌平区的美术事业而努力。

第三条  昌平区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昌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通过联络、协调和服务,努力提高美术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鼓励、帮助和组织会员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进行创作活动。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八条   把推动创作优秀美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美术创新,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

第九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会员和基层美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组织相关奖项的评审等。

本团体的具体业务范围:

(一)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二)承办各种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三)举办书画培训讲座。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由本协会主席团对入会会员作品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审查批准通过;

(三)由主席团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与活动安排和培训学习;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会费300元,办理会员证;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所有会员一届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违法违纪、失德失范,经主席团审查批准通过,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予以除名的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主席团、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由主席团推选秘书长一人,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主席。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协会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调整,监督、指导、协调本协会的整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主席团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主席团会议;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席团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通过本协会外派培训教师的合法补助的提留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为本团体的主席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